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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(2 / 3)

 郁珊笑,前凸后翘的身材仿佛一枚熟透的桃子。

 ……

 看了一会,关煌放下手中材料,“写的很好。”

 郁珊松口气,“你满意就行。”

 马上就是到三月两会,关煌作为协会委员,要提出人生的第一份议案。

 既是履行权力,也是承担义务。

 作为一个内心骄傲,自视甚高的人,他自然不会哗众取宠提一些脑残式的建议。

 也不会因为利益关系提一些歪屁股的方案。

 既然要做,就发挥自己的优势。

 真正干出一点事。

 思来想去,关煌干脆从自身专业出发,选了一个课题。

 《关于高度关注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处理异化现象的建议》

 按照《刑法》第196条规定,恶意透支的,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,刑期分为三档:五年以下(数额较大),5-10年(数额巨大),10-无期徒刑(数额特别巨大)。

 相关司法解释:

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—1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;数额在10万——10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;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。

 据关煌模糊的记忆: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,近几年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。

 是一个细思极恐的事。

 大量的年轻人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。

 于是,关煌自费进行了一番调研。

 有大发现。

 因为透支行为都有记录,导致此类案件的客观证据容易取得。

 另一方面,在实践中,此类行为入罪门槛低、尺度掌握宽松,许多事实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也进行客观归罪。

 使得许多普通人(尤其是年轻人)背上了罪犯的标签,影响了司法公信力。

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成为定罪“大户“。

 有的地方,该罪已成为数量排名第二、第三的犯罪,且不少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关煌就联合郁珊,专门写了一份内容详细的提案。

 建议监管部门及时修改相关解释,提高入罪门槛和定罪起点。

 同时,要严格限制恶意透支型的诈骗罪适用用。

 比如,透支时没有骗钱不还的目的,仅为满足正常经营、日常生活需要,事后因为偶发事件或极其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,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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