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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国的路(二)(3 / 4)

    针对这三点,田和仔细研读,也终于明白了这三点内容引申出来的种种变革手段和体系道理。

    针对第三点,也就是民众经营土地要有盈余这一点,这是基础,也是重中之重,因为农业是工商业的基础,所谓“五谷粟米者,民之司命也”。

    对于这一点,管仲提出的手段有两个,相辅相成。

    一个是相地而衰征,也就是考核土地的肥沃程度,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,形成差级地租。

    而要形成差级地租,又需要做到“与之分货”。

    与之分货,也就是用“实物地租”代替“劳役地租”,在齐侯直辖的范围之内,取消“公田”制度,将土地分给民众、所有权仍属于君主,以此取缔民众“公事毕乃敢治私”的劳役地租,用实物地租取代,激发民众的积极性。

    放眼天下,秦、魏等地的变革,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套路,而这个“与之分货”的办法之所以不能在更早的时代实行,其实本质是还是墨家所谓的“九重乐土”之中的“善政”之意:生产力不足这样的制度在更古的时候就是恶政,也就是墨家辩数中的“在”——尧的政策我们看着好,是因为我们站在现在去看尧那个时代,所以他可以治理,但如果尧的政策放到现在,他不但治理不能还要变成恶政。

    之所以“千耦其耘”,是因为生产力低下,不这样就无法有效的剥削。管仲认为齐桓时代的生产力水平,已经完全可以放弃千耦其耘的劳役地租,用差级地租和实物地租取缔劳役地租。

    齐桓公死后,齐国内乱许久,五公子之争以及随后的田氏之乱,都让齐国这百年的时间不进反退,根本无从实行这样的政策,也无足够的基层官吏去推广,加上齐桓公一代雄主都无法遏制贵族不得不分权高、国两家,这一切美好的想法也只能停留在理论上。

    既然说这是一套体系,自然有与之配套的内容。

    在解决了农业问题之后,便要解决工商业的发展,以及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等问题。

    对此,齐国的学术派认为在征税上,要注意以下几点。

    “夫以室庑籍,谓之毁成;以六畜籍,谓之止生;以田亩籍,谓之禁耕;以正人籍,谓之离情;以正户籍,谓之养赢。”

    也就是说,如果征收房屋税,会毁坏房屋。

    如果征收六畜税,会限制六畜繁殖。

    如果征收田亩税,会破坏农耕。

    如果征收人头税,会导致绝育。

    如果按照一家一户收税,这又等同于在优待富豪大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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