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中唐之前的租庸调制:以均田制为基础推广的“舍地税人”之制
众所周知,唐代中前期一直以租庸调制控制税收,这一制度,虽然在如今看来略显粗旷,但事实上,作为唐代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,租庸调制得以推行的背后是一系列经济基础的配合。而在这之中,均田制则是影响其施行效果的关键。
均田制,是自北周以来就在北方广泛施行的田亩制度,随着隋朝的大一统,均田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。以唐朝为例,《新唐书》中记载:
“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,口分田八十亩,其中男年十八以上,亦依丁男给。老男、驾疾、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,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吉。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。”
可见,均田制所规定的均田,是一种基于一定基准的均田法,虽然囿于现实情况,无法做到全然均等,却已经是一种极为可贵的田亩分配规则。
钱穆先生在《国史大纲》中对于均田制有着极为精彩的评价:
“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,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,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”。
事实也的确如此,均田制将荒芜田地授予农民,并以此为据收取税赋。由于“均田制”推行过程中所刻意维持的“均田”宗旨,因此,授田农户是按照丁口缴纳“租税(粮食)”。而除了租税以外,“庸”为民户需承担的劳役,在唐代为每年二十日,“调”则是“户调”,根据所处地区不同,民户上缴当地特产。
这种税制,虽然看似以土地为依据要求民户提供劳役和税赋,但是由于在具体实行过程中,其纳税和服役的主体单位为丁口,因此,这一制度仍然未能脱离“人头税”的范畴。而这种按丁计税方式的局限性,也成为唐中期租庸调解体的动因之一。